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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劳社办发[2006]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全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最新情况,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各地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月度报表的报送。各县(市、区)将经办人员名单于9月28日前报各市,各市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我厅监察总队。

  二、月度报表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其中,7月份和下一年1月份分别报送上半年累计数和全年累计数。除全年报表外,其他月份只需填报统计表中的合计数。

  三、按时做好报表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监察科(大队)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报送市监察处(支队);各市监察处(支队)于每月5日前将全市统计情况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监察总队。月度报表共3张,报表电子版可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地址:www.zjlss.gov.cn→执法监察→表格下载。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地月度报表报送工作,我们将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在年度评价工作中予以评分考核。

  五、月度报表制度执行后,不再执行季度报表制度。今年11月和12月为试运行期,请各地做好试运行期月度报表报送工作。
  联系人:盛汉钢;

  电 话:0571-85118685;

  传 真:0571-85116397;

  邮 箱:zj-jczd@zjlss.gov.cn或shg79@sohu.com。

附件: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月度统计表(略)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月度统计表(略)
          4.指标解释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四:指标解释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月度统计表

  1.企业分类(甲栏):依据企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份划分。

  2.非法用工主体: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用工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3.结案数:指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件数。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一件案件统计,同时按所涉及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分类分别计入案件分类。

  4.行政处罚分类: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不同行政处罚类别的,分别计入行政处罚分类。

  (二)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进行的检查。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涉及劳动者人数填报方法同。

  2.投诉案件结案率计算公式:结案率=投诉结案数/(投诉结案数+投诉逾期未结案数)×100%。

  (三)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月度统计表

  1.应建机构:指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在内的监察执法机构。

  2.专门机构 指属于专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的行政业务机构,如劳动保障监察处(科)。

  3.合设机构 指同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和其他职能的行政业务机构,如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合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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