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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企字[2006]2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2006-09-18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外经贸企业:

  为了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增强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和《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二字〔2002〕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品牌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有利于提高自主品牌的附加值,扩大自主品牌商品出口。

  第二条 出口品牌资金来源
  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从财政部下拨的中央品牌发展资金和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对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我省获得商务部和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称号、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称号以及已列入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培育储备名单的(以下统称“出口品牌”)外经贸企业及相关项目组织承办单位。

  第四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支持范围
  1.支持出口品牌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2.支持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境内外展(博)览会,开展境外促销、推介等经贸活动;

  3.支持为扩大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国际市场影响而开展的境内外宣传和推广活动;

  4.支持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自主出口品牌专营店、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

  5.支持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推广和保护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标准
  1.对出口品牌企业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个品牌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2.对出口品牌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带动出口明显的,按其实际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3.对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组织和我省确定重点境外展以及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承办的国内、省内重要国际性展览会的摊位费、展品回运费给予70%资助;对在展(博)览会上宣传浙江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特装)、广告宣传费等给予全额资助。

  4.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国际市场使用出口品牌进行国际化或本土化所需设计、更名、重新注册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5.对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营)店、品牌营销、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出口品牌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给予一定资助。

  6.对“自主出口品牌”商品进入境外国际知名超市、百货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

  7.对出口品牌企业遭遇境内外知识产权侵犯而进行法律咨询,援助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8.对省外经贸厅组织的为整体推动、宣传全省出口品牌而在境内外举办的品牌介绍会、发布会、说明会、研讨会等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整体推动、宣传全省出口品牌在境内外统一开展宣传项目,包括广告投放、资料编印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9.对省外经贸厅组织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进行国内外交流培训、理论研讨、课题研究等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对制定全省出口品牌中长期规划而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列入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品牌”培育储备名单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70%给予资助。

  第六条 出口品牌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1.申报时间。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拨付,原则上采取事后申请拨付办法,每半年一次。项目单位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上报上、下半年已完成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个别特殊项目采取编制预算,经审核事先预拨,事后审核决算办法。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只能申请尚未资助部分。

  2.申请拨付程序。

  (1)已完成的列入出口品牌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省级外经贸企业和省级项目组织单位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区)外经贸企业分别报送市、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市、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资助的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并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外经贸企业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外经贸企业。

  第七条 申请出口品牌资金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1,下同)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2,下同);

  2.项目合同(标价表中英文);

  3.产品注册商标的样本证书复印件(中外文);

  4.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

  (二)申请境外广告宣传费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单位与承接单位的业务合同(中英文);

  3.提供境外广告等资料照片;

  4.当年及上一年支付给承接单位的银行付款凭证(以现金支付的,复印记账凭证)和对方提供的发票;

  5.出口品牌商品当年及上一年出口情况。

  (三)申请境内外重点展览展销会和整体形象宣传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及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3.摊位费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

  4.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

  5.申请展品回运费的须提供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

  6.组团单位申请团组项目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组团单位开具给参展企业的收款收据,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摊位平面图、摊位图片、公共布展(特装)方案及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

  (四)申请对出口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国际化或本土化的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单位与承接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中英文);

  3.设计、更名、重新注册等样本证书(中英文);

  4.所需费用银行付款凭证和对方提供的发票。

  (五)申请境外设立专营店、营销、研发、售后服务机构和收购境外知名品牌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复印件;

  3.境外企业机构章程(或合同);

  4.实际对外投资额或付汇汇款凭证;

  5.收购境外知名品牌项目须提供国外咨询机构对该品牌评估报告、该品牌的商标图形及收购合同(中外文);

  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7.中介机构对投资主体企业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自主出口品牌”商品进入境外国际知名超市、百货店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有关项目协议或合同;

  3.有关产品在知名超市、百货店陈列照片;

  4.企业对该国出口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七)申请遭遇境内外知识产权侵犯进行法律咨询、援助有关费用资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协议或合同,项目情况证明;

  3.费用清单及各项费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整体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省外经贸厅组织项目的意见;

  3.项目实施方案;

  4.与有关单位的协议或合同;

  5.项目经费预算;

  6.项目完成后提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各项费用实际支出的说明及决算。

  第八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1.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本地上年度出口品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做出评价。有关材料在上报资金拨付时一并上报。

  2.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要求所有与使用出口品牌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的档案,以备核查。

  3.为了保证出口品牌资金的资助落到实处,防止擅自更改出口品牌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等行为的发生,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出口品牌资金的资助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为做好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以及开展调研、交流、监督检查、绩效评介等管理性工作,省级主管部门按不超过出口品牌资金总金额的3%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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