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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2006]1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市人事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463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到市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费问题的复函

省审计厅:
  你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申请核定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审人函[2006]4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收取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

  二、请到省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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