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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本政办发[2006]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2006-09-08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自1998年市政府《关于完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政发[1998]11号)下发以来,我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生活、医疗、游览、出行等方面得到了诸多优惠和照顾,方便了老年人的生活。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该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关于“凭优惠票(每人每年10元)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含牛心台)”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公交企业发展的要求。为此,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辆的优惠政策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新版《本溪市老年人优待证》免费申领《老年人优惠乘车证》,持《老年人优惠乘车证》半价乘坐市区所有线路公交车。

  二、正在使用的《本溪市老年人优待证》和《老年人乘车证》将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和2006年9月30日废止,改换新版的《本溪市老年人优待证》和《老年人优惠乘车证》。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交公司负责办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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