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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对获得教育部通报表彰的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给予经费奖励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教委人[2006]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2006-09-18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由于在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工作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为中小学教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新课程师资培训作出突出贡献,被教育部予以通报表彰。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全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通知》(教师厅〔2006〕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工作,经研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奖励以上两个受到教育部表彰的教育培训机构各100万元,用于配置培训设施设备。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详见沪教委人〔2006〕68号),加强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促进教师进修院校的内涵发展,构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使教师进修院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希望受到表彰的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拓创新,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全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通知(教师厅〔2006〕1号)(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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