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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社会[2006]8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19 | 生效日期:2006-09-19 |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以《关于下达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870号),安排我省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65个,项目总投资864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281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838万元。具体项目、补助资金按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上报2006年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请示》(闽发改社会[2006]634号)中确定的建设方案执行(详见附表)。现将该计划转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投资计划所列的建设项目,是中央投资补助我省的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请你们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执行,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同时敦促项目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抓紧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是列入2006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应年内完成;县级医疗机构项目也要抓紧建设,确保2007年底前竣工。
二、此次转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必须形成新的工作量,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切实担负起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需要征地的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三、请你们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好区域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承担起项目施工、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同时各地要把建设业务用房与加强基本设备装备,提高技术队伍水平和能力建设,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规章制度与加强管理等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提高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能力。
请各地每两个月按要求向我委及省卫生厅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便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1、福建省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表(略)
2、福建省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县医院建设方案表(略)
3、福建省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县中医院建设方案表(略)
4、福建省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方案表(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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