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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地区GDP核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府办发[2006]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1 | 生效日期:2006-09-21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地区GDP核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地区GDP核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2006年8月24日)
GDP作为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各界对部门(行业) 进行分析、预测的参考。由于市、县两级GDP实行分级核算方式,因此在核算基础数据的使用上有差异,造成两级GDP数据之间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提高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5号)精神,就改进和规范我市地区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GDP核算方法。各县、特区、区统计局在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省统计局制定的《我省季度GDP核算方案》和《关于我省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要求,搞好GDP核算工作,特别要注意核算方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县级GDP数据联审制度。根据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县级GDP数据联审制度。由市统计局对各县、特区、区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把好数据质量关。
三、实行主要专业统计的下管制度。各专业统计数据是GDP核算数据的基础,把好专业数据关,是规范GDP核算工作的前提。为规范专业统计数据,市对县级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等四个专业实行下管,对其他相关指标进行评估核实,实现全市数据与县级数据的协调一致。各专业统计要切实履行评估职责,季后10日前提供数据及文字说明。
四、加强GDP核算工作的协调配合。财政、税务、金融、邮政、电信、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确保GDP核算数据的完整。
五、GDP数据的使用。各县、特区、区正式使用的GDP数据要以市统计局评估的数据为准,市统计局评估数据为法定数据。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资料时间为季后10日前,在报送数据资料的同时,对数据变化大的指标,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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