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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政发[2006]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2006-1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 《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甬政发 〔 2006 〕 73 号)精神,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进行了调整。为了进一步贯彻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发 〔 2006 〕 99 号)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 (浙政发 〔 2005 〕 65 号)有关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勤州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 %确定,即由现行的月人均 280 元调整为 3 00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其实际月补差额增加 40 元,按 34 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 2 人的,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加 20 元,按人均 320 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 3 人或 3 人以上的,按人均 30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审核标准,按 《 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 》 (甬政发 〔 2003 〕 6 号)规定相应调整,即由现行的月人均 280 - 360 元统一调整为 360 元。

  二、各县(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自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由各级财政分担。

  四、本标准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宁波市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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