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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州政发[2006]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鄂州市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集中管理、提高效率、适度负债、控制风险、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监察、审计部门依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实施监督审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以政府信用融资用于城建的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市级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二)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
  (三)向指定融资平台投资、补贴和贴息;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融资平台用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以及以该项下权益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先由用款单位(或项目)向市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对用款申请负责核查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具体拨付资金。

  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

  第九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贷款规模,从财政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偿债准备金”,作为保证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风险资金。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作为当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还贷资金出现临时性周转困难时,保证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风险准备。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用于存放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该专户余额不得少于当年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5%。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的管理模式。  (一)市财政局应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全部归集到专项资金项下,且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三)专项资金余额应当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四)对专项资金专户的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偿债准备金的收支情况及项目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归集、使用、管理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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