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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农[2006]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1 | 生效日期:2006-09-21 |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局:
为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严格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字〔2001〕42号)、《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财农〔20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的补助性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各项目县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机构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各地应鼓励农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清洁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共同配合,做好乡村清洁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为核心,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为重点。项目实施村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如下:
(一)发酵处理池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修建有机废弃物发酵处理池,每户配备垃圾收集桶,将收集的有机垃圾、人畜粪便、秸秆等可降解物运送到垃圾发酵池,进行堆沤处理,实现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二)生活污水净化系统建设。分户或联户修建生活污水暗排沟,建造生活污水净化池,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作为农田灌溉水,实现达标排放。
(三)农田废弃物收集池。在田间设置农田废弃物收集池,作为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后的包装袋(瓶)收集点,定期收集、清运。
(四)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购置垃圾清运设施,配备必要的工具,做好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的收集、处理和工程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五)对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农户的技术培训;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设施、新方法的引进、示范等;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扩大示范效应。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和《湖南省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要在全省20%的建制村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其中,省、市、县三级按1∶2∶7的比例完成项目村建设。
第七条 项目村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合理的村庄布局规划;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农民群众素质较高并有建设热情;有一定的村级积累,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500元以上;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建设能够较快取得成效;地方政府有积极性,项目村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基础。
第八条 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预算,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共同确定当年项目计划,由省农业厅于当年1月底前按因素分配法将项目村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农业和财政部门据此确定项目县(市、区),再由项目县(市、区)下达到乡镇。
第九条 乡镇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村个数,按照1∶1.5的比例和各村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上报到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于3月底前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十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项目村进行审查后,由省农业厅于4月底前下文批复;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发文下达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村农户数和当地财力水平,原则上平均每村补助25~3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积极推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要按项目村专帐核算,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帐,统一实行县级财政审核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到位与使用、工程进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乡村清洁工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项目村制订村规民约和清洁工程管护制度,管理和规范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加强对清洁工程的管护。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和项目完成后,省农业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不力或者项目执行中严重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停拨项目经费,并取消下一年度所在县(市、区)项目申报资格;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违纪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对项目的考核验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项目村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集中连片并有一定规模;
(二)项目村制定乡村清洁工程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物业管理服务运行良好;
(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等废弃物回收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六)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3%一5%。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考核验收组,负责全省各县(市、区)项目村建设完成情况的考核验收工作,或委托市州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验收考核。对县(市、区)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考核指标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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