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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财政资[2006]7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各市、县(区)财政局: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现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财政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地方已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在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存在管理职责不顺的问题。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向本级政府汇报取得支持,争取早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市财政局将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全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入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将《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办法》构建起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从形成、征缴和使用诸环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进,努力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认真搞好资产清查,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根据财政部部署,下一步将组织开展全国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掌握资产的数量、构成、使用情况。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划,开发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建立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七、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办法》的公布意义重大。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及时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和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略)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略)

宁波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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