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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忻政发[2006]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2006-11-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凡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会议,要吸纳政府统计部门人员参加。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部署和决策时注意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真正把统计部门当成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深入调研,及时研究解决涉及统计工作的重要问题,在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要依法保障市县两级政府统计局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要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信息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将有关统计资料报同级或属地政府统计部门。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信息交流平台,健全资料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取得的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应及时报送统计局进行汇总、评估。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情况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完善统计体系,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建立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市、县(市、区)的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统计工作是考核评价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以满足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统计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严把考核数据质量关,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各部门也要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理顺和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改革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煤化工、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等新兴产业的统计监测;建立反映“两区”建设、蓝天碧水工程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新型工业化、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等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服务业尤其是中介服务、资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环保、生态和安全生产统计等。
  在“十一五”期末,全市要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体系,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科学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优质服务。

  三、充实统计力量,逐步推进和完善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  充实加强统计调查力量,解决统计管理体制中的缺陷,提高统计的抗干扰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市、县两级组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全额事业单位。市级为副处级建制,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核定,省统计局直接管理;县级为正科级建制,机构编制以及相应经费由市编办和市财政局予以核定。县级监测中心由市统计局直接管理,共同完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评价和地方重要统计数据的调查任务。
  充实加强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农村、能源和服务业等方面的统计职能和人员力量,市统计局新增设能源调查科。
  加快市、县两级普查常设机构的组成完善工作,凡尚未建立普查中心的县(市、区)要尽快组建,以满足国家周期性大型普查工作的需要。
  各级要组建统计执法队,配备3-5名统计执法人员,加强对统计工作的依法管理。
  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由各级编制部门予以核定。
  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中要确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入区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各乡(镇)要从行政人员中确定1名专职统计员,由县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工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划拨县统计部门统一发放。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确定会计或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力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坚持依法统计,切实增强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政府法制、监察、司法等部门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对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特别是利用虚假数据,骗取政治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的人和事,予以严肃查处。
  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统计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统计部门有权派遣统计检查员持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统计检查员依法检查。统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政府及其同级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落实《统计法》,强化政府行为,督导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深入进行统计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备案而擅自进行统计调查和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
  地方各级、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使用,须以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征得当地统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
  严格实行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稳定企事业单位统计队伍,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推进统计信息化,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效能和信息利用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加大投入,确保全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与国家和全省同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工作方式,尽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贮和发布的现代化。要引进和培养计算机人才,以满足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统计信息化要建设完成 “123456”工程,即建成一个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统计部门的内、外网站;建设IP电话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完善国家、省、 市、县、乡五级互联的广域网,统计局内部科室互联的局域网,统计外网,企业统计直报网;建立综合统计数据库,经济普查数据库,农业普查数据库,人口普查数据库和名录库;建设网络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技术服务中心,视频控管中心。
  各乡镇及大中型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计岗位配备计算机,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

  六、改善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  各级政府要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统计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各种周期性大型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统计业务、抽样调查、重点专项调查和统计执法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市、区)新组建的统计监测中心,根据管理体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费主要由上一级财政负责解决,调查工作经费和工作启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补贴。新增设的普查中心、统计执法队、统计部门所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经费都要足额核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市财政在国家大型普查年份应从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并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县两级政府要保证统计部门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统计手段等基础条件,切实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统计队伍  各级政府与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稳定现有统计专业队伍,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等途径,吸纳一批业务精、素质好的优秀人才以及能力强、作风正、具备专业技能的领导干部,充实加强到统计队伍中。
  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职务调整时,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和统计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统计部门配备总统计师。
  要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快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逐步引入激励机制,优化用人环境,选拔一批干事、成事的人才担当重任。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立新风,树正气,广泛深入开展以“视统计信誉为生命”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表彰先进人物与事迹,进一步唱响“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的主旋律。

忻州市政府
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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