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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府办[2006]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订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
一、目的
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本市接受全程督导治疗的菌阴肺结核病人实行政府减免治疗费用,以提高菌阴肺结核病人规范化治疗率,控制传染源,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二、适用对象、减免内容和经费来源
(一)适用对象
本市常住人口(包括领取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且至发病时已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中,经卫生部门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并按照规定使用规范性治疗方案,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菌阴肺结核病人。
(二)减免内容
对上述菌阴肺结核病人的抗结核规范性治疗方案所涉及的药品、检查费用,政府予以减免(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基金负担部分)。
(三)经费来源
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担减免的治疗费用。市财政投入的专项防治经费,主要用于上述菌阴肺结核病人的药品减免;其他减免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组织管理和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确定结核病防治各项技术规范,制定抗结核病规范化治疗方案。
(二)财政部门对结核病减免治疗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对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审核、检查,保证专款专用。项目所需设备和药品等实行政府采购,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救治更多的结核病人。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的规定,负责管理全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实施菌阴肺结核病人全程督导减免治疗的实际操作,并进行日常督导、检查、评价,定期将实施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四)各基层防治专业机构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菌阴肺结核病人全程督导减免治疗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建立专业机构之间的转诊和互转机制,按照行政区域承担菌阴肺结核病人全程督导化疗管理任务,确保每一个接受减免治疗费用的菌阴肺结核病人完成全疗程规则治疗。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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