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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残工委办[2006]第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
城镇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就业和解决生计的一种有效途径。在目前整体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就业存在许多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扶持残疾人个体户参保,既是稳定现有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更多残疾人个体从业的客观需要,也是着眼未来,保障残疾人晚年生活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6号)和《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的要求,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津人发[199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参加年检,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经营,按年度连续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残疾人,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
三、补贴标准
对按年度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以后将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水平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起始时间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天津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提供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家庭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
1、城镇残疾人个体户持第五条第2、第3、第4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后,由街、乡、镇残联一并上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审。
2、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其《天津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按规定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批。
3、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向审批通过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发放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银行卡”。
七、办理申请时间
每年2月份和8月份,分二次办理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手续。2月份发放上年度7-12月份的养老保险补贴,8月份发放当年1-6月份的养老保险补贴。
八、领取补贴时间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银行卡”,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九、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将审批通过的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补贴资金。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到位后,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卡中。
十、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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