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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庐江政秘[2006]1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2007-01-01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改善庐城市容环境卫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全县部分区域禁止和在庐城建成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行政事业单位院内、商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老城区木质结构房及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的任何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出殡或运送遗体车辆,在庐城建成区内的任何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庐城建成区,由县公安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道路分界处设立标志牌。本通告的庐城建成区是指外环路以内、潜川路以北、合铜路以东。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每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次年正月二十日外,其余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婚丧事、庆典活动等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只能在婚丧事主家门口、酒店门口、庆典活动现场燃放。事主或活动场所业主应当在婚丧事或庆典活动结束后2小时内,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时留下的纸屑和废弃物。

  五、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外,可以燃放内径8毫米以下的爆竹、内径小于40毫米的烟花以及其它可以燃放的C、D级烟花爆竹,具体目录由县安监部门制订,并将目录发送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各销售网点。除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经许可外,禁止燃放A、B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C、D级手持吐珠类、旋转升空类、玩具模型类烟花,以及内径大于8毫米的爆竹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以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在场陪同看护。因庆典活动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必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由取得专业燃放资格的人员组织燃放。

  七、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经县安监部门许可的销售网点购买。各销售网点应当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八、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销售网点违反规定供应、经营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车车主管理,对违反《庐江县殡葬车管理若干规定》(庐江政[2003]34号进入庐城城区的(城区内遗体接运除外),要取消其运送遗体线路资格;同时,对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处罚;殡葬车队违反规定使用乐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文化、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各社区、村委会和居民小区在本辖区内要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使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及有关规定。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民政、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积极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举报,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安监局:7333270,县民政局:7306097,县城管局:7312276,县工商局:12315,县质监局:12365.)

  十、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庐江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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