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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农[2007]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08 生效日期:2007-02-0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349号,下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加强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一村一品”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基础工程。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二、落实经费,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的需要和任务,积极筹集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经费,并将之作为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根据自身财力状况不断加大农民科技培训投入力度,扩大培训规模,实实在在为农民办实事。省级财政将对项目县给予补助,各项目县及所在地级市财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

  三、加强项目管理及监督工作。各项目县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及监督,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及时上报情况总结。各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要将本县上一年度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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