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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民优[2006]177号、锡财社[2006]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优[2006]2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5]12号、苏民财[2005]57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无锡市原已参加工作并享受保健金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并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请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9月份将调整后的伤残抚恤金差额发给参加工作并享受保健金的残疾军人。
附件:2006年无锡市原享受保健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含各项补贴)标准表(略)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ΟΟ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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