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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镇政办发[2006]1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号)的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
  (二)范围: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根据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以及所在行业内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原则上按季上报。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落实分工,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辖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协调和管理,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由市委农林局等43家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尤其是编办、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地税、国税、海关、邮政、人民银行、保险协会等重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三、加强领导,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市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扎口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各地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予以支持,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条件。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同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服务业综合统计责任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整合内部服务业统计力量,建立与部门服务业统计对接的协调机制。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求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要整顿规范服务业统计行规,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市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镇江市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市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1.市农林局: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

  2.市农机局:其他农业服务和林业服务业(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3.市交通局、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4.镇江邮政局:邮政业。

  5.市信息产业局,电信镇江分公司、移动镇江分公司、联通镇江分公司: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6.市经贸委: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7.市粮食局:本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以及谷物等农作物仓储业。
  8.市供销社:本系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及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购销仓储业。

  9.市外经贸局:本系统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批发业和零售业。

  10.市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

  11.市园林局:游览景区的服务管理。

  12.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证券业。

  13.市保险协会:保险业。

  14.市建设局:城市公共交通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市房管局: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

  16.市城管局:环境治理业中社会服务业。

  17.市司法局: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18.市国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19.市地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20.市人事局: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指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

  21.市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22.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业。

  23.市气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24.市地震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

  25.镇江质监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
  26.镇江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27.镇江食品药品监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8.市水利局: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

  29.市环保局: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30.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31.市教育局:教育。

  32.市卫生局:卫生。

  33.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34.市民政局: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35.市文化局: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新闻出版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36.市广电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37.市档案局:档案馆。

  38.市体育局:体育、娱乐业。

  39.市财政局: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

  40.市民宗局: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活动)。

  41.镇江工商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

  42.市规划局: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

  43.市统计局:铁路运输业、除中石化集团徐州管道储运分公司系统以外的管道运输业、除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和市外经贸局系统以外的批发业和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咨询与调查业、国际组织,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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