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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市府办发[2006]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12 生效日期:2006-11-12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市本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赣州市市本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2、电器设备:摄影机、摄像机、电视机、空调(含中央空调设备)、其他单价在5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电器设备;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PC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含视频展台)、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LED电子显示屏及触摸屏、其他单价在5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4、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办公软件、杀毒软件、财务软件、其他通用软件)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千元以上;
  5、办公用纸(定点采购):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传真纸、版纸;
  6、家具:单价在5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7、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防火墙、隔离卡、路由器、交换机、入侵检测系统、其他网络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千元以上;
  8、电梯和锅炉;
  9、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10、专用设备:
  通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其他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通用医疗仪器设备;
  档案管理设备、编辑设备、发电和配电设备、道路清扫设备、园艺机械、检测设备、监测设备以及其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11、其他通用设备:货物类其他通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1、房屋建筑(含拆迁安置廉租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2、房屋修缮、装修工程;
  3、市政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4、水利、防洪、交通、公路建设工程;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6、政府还款的单位筹资建设工程;
  7、系统集成、信息网络工程;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印刷(定点采购);
  2、车辆保险(全省定点);
  3、车辆加油(全省定点);
  (四)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用品: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电子备课室、电子阅览室、语言学习系统、教学用计算机、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中小学学生校服、实验室设备、图书、教材。教学软件、教学模型、学具、文体器材用品、教学用车床和标本等;
  3、专用材料:制服、标志及劳保用品,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4、科研设备;
  5、公、检、法、司、消防等部门特殊设备和涉密设备;
  6、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和文体专用设备及器械;
  7、水利防汛抗旱仪器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设备;
  8、具有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9、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设备。
  (二)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2、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目录所列项目中未标明限额的均须纳入集中采购,标明限额的只对符合限额标准的纳入集中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四)采购目录中的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交通工具除外)。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工程项目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赣市府字[2004]154号)执行。

  五、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部门有力量组织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进行;部门没有力量组织集中采购的,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一年内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四)各部门、各单位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部门、本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给市招标投标中心或部门组织实施。凡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五)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七)基建工程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系统集成与信息网络工程等,应分离出来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八)驻各县(市、区)市属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经批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九)赣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zfcg.gov.cn)及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网(www.gzzbtbzx.com)为我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公告、中标(成交)信息等将在网站上公布。
  (十)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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