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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财社[2006]1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各区、县 (市) 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为适当提高我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如下调整:
一、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含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公益性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 529 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479 元,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部门)承担 50 元;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承担。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579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479元,各区财政承担100元。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三、公益性岗位住房公积金补贴
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 8% 缴纳。
四、公益性岗位个人应缴纳的“二险一金”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6%缴纳。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适当调整。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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