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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工程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6]1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07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市工程高级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津劳办[2006]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天津市工程高级技工学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为高级技工学校,同意该校举办的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3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4500元。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工程高级技工学校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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