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审办发[2006]42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6-07-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
近年来,审计署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审计署现行做法,现提出以下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问题的处理
对于属于审计署法定职责范围、应由审计署依法处理的问题,在审计过程结束之后,由审计署按程序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执行。
二、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问题的处理
对于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署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的问题,审计署可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对于应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海关等)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问题,商得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审计署可通过发送信函或派人移交,并请对方函告查处结果。其中有些重大问题可同时抄报国务院领导同志。
(二)对于应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需监察部门进一步立案调查的问题,直接移送监察部查处,审计署按监察部门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三)对于一般性的经济犯罪线索,在审计查证工作告一段落之后,由审计署商得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或商定的程序移交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审计署按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对有关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在及时与公安部驻审计署联络员办公室进行会商,并研究认定案件性质和管辖后再行移送。
三、对重大问题的处理
对于审计发现的以下重大问题,审计署可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一)对于重大经济案件线索或重大的违纪问题,性质产重、需要有关部门迅速配合查处的,或审计已经查实,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迅速办理的,经审计长批准,向国务院报送《审计要情》。对于地方审计机关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在移交或进一步查处中遇到很大阻力时,也可由审计署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向国务院报送《审计要情》。《审计要情》除报告主要违法事实外,还应提出移送的具体建议。
(二)对于一些特殊问题,经审计长同意,可先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口头或书面报告,再根据领导同志指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需要引起部门和地方重视的问题的处理
对于一些重要的、典型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但严重程度达不到上报《审计要情》条件的,为了让中央领导同志了解掌握情况,可以《重要信息要目》报中办、国办。《重要信息要目》按照适当集中时间、集中同类问题的原则报送。
审计署
2006年7月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