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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1 | 生效日期:2006-07-11 |
为确保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改制时计提的国有资产应按提留用途专项用于改制后企业支付国家规定的有关各项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对计提资产不作清算,企业应承担确保津贴补贴发放的责任。
二、部分改制企业原计提费用按规定全部支付完后,其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津贴补贴发放遇到实际问题的,应按以下途径分别处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市属企业中有国有资产(股权)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红利)承担;无国有资产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在原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区属企业及市下放区的企业,应向区有关部门申报,由区政府参照上述意见安排解决。
三、对企业破产歇业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其津贴补贴发放不落实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档案所在街道(乡镇、单位)向原所在企业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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