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市国资委指定需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的监督代表。
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四条 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财务会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时,坚持知情、建议、报告和参与不干预的原则,不行使国有产权代表职能。
第五条 财务总监根据监管需要,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合同制,录用后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的,即终止聘用关系,其档案可委托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管理。财务总监在聘用合同期内如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监管失职、随意辞职等情况,应承担经济责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赔偿金额。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的财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二)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规范并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并宣传辅导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所投资项目的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市国资委提出审计计划。
(二)审核监管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监督检查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发现问题应向监管企业发出建议书;对于企业的年度财务情况,应形成企业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年终后两个月内报市国资委。
(三)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并独立向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意见,以供董事会和市国资委决策参考。
(四)及时发现并制止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监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应直接向市国资委专题书面报告。
(五)配合市国资委做好对监管企业的保值增值考核、经营业绩考核以及企业的内部审计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工作。
(六)审核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及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审核监管企业财务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七)财务总监应及时掌握企业营运中涉及资产、财务变动等重大问题,并进行跟踪了解,同时形成专题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八)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财务总监及时掌握监管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动态,有下列事项之一,监管企业必须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前报送财务总监审核:
(一)国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发行债券等业务。
(二)大额资金流动,包括监管企业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对外举债,借款给其他企业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有权列席下列会议:
(一)公司(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二)公司(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
(三)公司(企业)经营专题会议(包括投资项目、经济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经济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等。
(四)财务专业会议,包括财务工作会议、财务活动分析会、财务业务专题会议等。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权调阅、检查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预决算及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有关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必要时财务总监有权提出对监管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报经国资委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工作例会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工作采取“集中办公、专人监管、分组协管、定期轮换,定期不定期巡查与审计相结合”的模式。即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规定时间集中办公,其余时间到被监管企业调查了解情况,以保证对企业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市国资委按期下发委派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进行轮换;财务总监分若干工作小组对被委派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专项财务制度进行抽查、检查和审计,加强事后监督,形成财务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解决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相应的工作分析会议。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报告包括季度、年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专题报告。财务总监向市国资委提交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三)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企业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在会前将会议议程的主要内容报告市国资委;在董事会决议后5天内,必须对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一)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破产和变更公司形式等情况。
(三)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行债券。
(四)监管企业增减资本。
(五)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抵押。
(六)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七)监管企业投资到建设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所投资项目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财务总监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所报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
(二)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国资委监管制度及企业章程情况。
(三)市国资委要求报告以及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干预派驻监管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不得在派驻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投资入股;
不得泄露派驻监管企业的商业秘密;
不得接受派驻监管企业的报酬和馈赠;
不得要求派驻监管企业无偿为个人或家人提供服务;
不得向派驻监管企业报销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费用;
不得与派驻监管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经营业务;
不得兼任兼职其他职务或职业。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监管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报告或不予制止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财务总监发生以上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对性质严重的还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管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主动支持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时性。
第二十三条 对监管企业妨碍、阻挠财务总监正常履行职责,故意回避财务总监监督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回避监督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基本工资外的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考核。试用期除基本工资外,按一定比例发放年终考核奖。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湖州市其他机构
2006年06月0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