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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6]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2006-07-11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制定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8月10日起,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不得超过25%。

  二、要继续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在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和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的同时,在年底前全面实行门诊结算清单制度,免费为患者提供门诊费用清单。
  要建立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贵重医用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年底前对较贵药品和在医疗服务项目之外单独向患者收费的较贵医用材料实行医患双方确认,贵重药品和医用材料经患者或家属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设立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要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要强化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要不断完善和细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比例提出具体指标。要在诊疗项目管理中重点明确对新增治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要明确住院患者的人均住院费用和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五、要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逐步实行以病种结算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多种方式并行的结算制度。要通过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等办法,吸引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要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自行购药的政策,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

  六、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质量等级的真实、公开,便于患者自主选择。要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机制,在公平竞争中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

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商业厅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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