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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价费[2006]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发改收费[2006]66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略)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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