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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3 | 生效日期:2006-09-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63号)的规定执行,即:在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向省招考办缴纳录取手续费30元,该项收费由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本批复自2006年新生录取时执行,有效期到2007年底,期满后由你厅另行申报。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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