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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芜政办[2006]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2006-04-10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领导
  农村统计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市自1994年实施农村统计改革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农村统计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经济社会信息,对研究农业和农村问题、制定农业和农村政策、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我市农村统计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一些乡镇,存在着对农村统计工作认识不到位,乡镇统计机构不健全,乡镇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调查经费难落实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源头统计数据的及时、全面、准确上报。针对当前一些乡镇农村统计工作有所弱化的倾向,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狠抓农村统计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切实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推进农村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全市农村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夯实基础工作,确保农村统计工作长期、稳定开展
  一要建立健全乡镇统计网络。针对目前一些乡镇(包括有农村统计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统计力量薄弱的现状,各县、区要认真研究乡镇统计机构设置问题。凡未设立乡镇统计机构的,可采取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乡镇统计站的方式尽快设立;各乡镇还要将统计网络向行政村延伸,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村统计调查网络。
  二要稳定农村统计队伍。按照目前乡镇统计工作任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乡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4-5人,10万人以下的乡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3-4人;行政村要配备一名专(兼)职辅助调查员。各乡镇必须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责任心、事业心的人员从事农村统计工作。
  三要抓好统计业务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规范操作,认真细致地做好统计业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档案管理,保证乡镇经济社会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要加快县、乡两级的计算机联网,提高乡镇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四要落实必要的调查经费,保证农村统计调查顺利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皖政办〔2006〕2号文件,落实好农村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的调查补助。要按照“成果共享,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农村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乡镇农村统计调查经费的上划管理,将县、区辖区内的乡镇农村调查经费直接划拨到县、区统计部门管理,其中对村级辅调员和调查户的补贴可由县、区统计部门直接兑付。

  三、坚持依法统计,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是保证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前提。各乡镇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统计。今后反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统计数据都要经过县级统计部门核实,并一律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严防数出多门。对各地农业和农村的有关考核所使用的主要经济社会数据,也一律以统计部门的农村统计调查结果为准。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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