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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营政发[2006]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08 | 生效日期:2006-04-08 |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八日
营口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和市(县)区地税部门按规定足额征收,各级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严禁设立过渡账户。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地税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市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计划的下达及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和市(县)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征收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将入库的教育费附加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资金安排方案及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给相关的项目学校。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应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等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及发展职业教育,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30%.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用于当地政府剥离企业办学经费的不足,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九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对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按规定拨付业务经费。
第十条 市和市(县)区地税、财政、教育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和市(县)区审计部门每年应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使用工作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每年应对各市(县)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管理、使用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结转下年及超范围使用等违法违规使用情况,应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审计。始终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市财政部门于年终结算时等额扣减违法违规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市(县)区的财力,并将扣减的财力直接拨付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专户上,实行专款专用。联合检查结果应通报全市各有关部门并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对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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