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6]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7 | 生效日期:2006-03-27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黔江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全区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08号)并参照《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除市直管部门和单位以外,具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公务管理职能、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种资金。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以政府名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和下级单位的资金;
(九)其他收入。
第四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施统一管理,其所有权属政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定期公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章 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非税收入目录收取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中属预算内收入部分,经财政专户分解后缴入金库;非税收入中属上缴市级部门部分,由执收单位提供书面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直接解缴到执收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条 非税收入一律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收缴分离”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由缴款人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代理银行的缴款方式。
集中汇缴是指小额度、零星款项和不当场收取可能会导致收入流失的非税收入款项,由执收单位集中后统一缴入代理银行的缴款方式。
第十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截留、坐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过渡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非税收入公款私存、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和缓收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局核定,并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人出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检查、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票据准购证”制度。执收单位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等依据交财政局审核后,核发《票据准购证》。执收单位凭《票据准购证》领取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以旧换新。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区财政、监察、审计、物价和执收单位履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职能时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社会公众有权举报,查实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票据使用、票据管理、资金解缴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单位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操作的,除承担领导责任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执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履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职能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全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