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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06-04-13 |
一、补贴对象
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居住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于9月20日至9月30日,或者于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分两批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均应填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本人《求职证》;
2. 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
3.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提交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证明(在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除外);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
6.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核对后退回。
(二)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汇总,并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汇总表》及《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复印件上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三)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填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经费审批表》,及时将所需资金情况报区县财政部门。
(四)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情况,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四、补贴发放程序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取自采暖补贴。其他人员代领应持有代领人的《身份证》和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批结果,按自采暖补贴申请时间分两批发放。
1. 第一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应于11月15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11月15日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自采暖补贴不予发放。
2. 第二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应于4月30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
五、要求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属于城市低保户的,自采暖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领取。
(二)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领取了自采暖补贴,不能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复领取。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发放自采暖补贴之前,要对申领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保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并加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监督。
(五)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采暖季期间的就业、失业变化状况,严格执行自采暖补贴申请发放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表:1.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略)
附表: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表(略)
附表: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经费审批表(略)
附表:4.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汇总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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