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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实验外国语学院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收费函[2006]4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06-09-0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报海南实验外国语学院学费和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函》(琼教计[2006] 21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研究,现就该学院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16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400元(含水电费,不住宿不收费);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本文自200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3年。收费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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