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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6]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05 | 生效日期:2006-04-05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陆续反映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继续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的问题。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566号),结合国家已对出租汽车停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营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的负担,经商省交通厅同意,决定对全省营运人力三轮车停止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贯彻落实。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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