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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6]1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是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形成安全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关键措施。各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通知》的宣传实施工作,尽快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县(市、区)、乡镇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实施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财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因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足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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