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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6]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2006-05-01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函》(辽公函〔2004〕7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10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综函〔2004〕462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达到公安部有关防伪印章质量要求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人名章,每枚印章一次性收取70元防伪网络登记费。

  二、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范围及收支有关规定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综函〔2004〕4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准扩大范围收费,不准另外加收加急费等其它费用,不准强行更换防伪印章,不准强行搭售印台、印油。

  四、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管理。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确需继续收费,应提前三个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同时上报执行期内收支情况。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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