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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二○○六年度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临政办发[2006]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项会议,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专人进行办理。要建立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强化办理措施,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逐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多次提出久而未决的建议和提案,要成立专门的班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予以协调或直接组织办理。
二、严肃认真,规范答复。各承办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临淄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办法》(临人发[2004]7号、《中共临淄区委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淄区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04]14号和本通知精神办理。对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要简洁、语气要诚恳。答复文稿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按多于提议人3份的份数打印,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标注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已经解决用“A”标明;正在解决用“B”标明;暂难解决用“C”标明;留作参考用“D”标明)。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答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起草答复意见,会办单位会签,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逐件答复,严禁将几件内容不同的建议、提案一并答复。
三、积极主动,加强协调,做好“二次答复”。各承办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属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答复代表;属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5日内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综合答复代表。各承办单位要注意改进办理方式,对于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通过走访、邀请座谈等方式,同代表、委员交流情况和意见,力求代表、委员满意。对代表和委员不满意的答复,各承办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重新办理,向代表、委员做出充分解释,并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承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全面推行年内“二次答复”,原则上半年内完成的可一次答复,年内完成的二次答复,跨年度的多次答复。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继续建立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四、增强时效观念,严格答复程序。各承办单位的初步答复意见必须在5月29日前送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转呈区政府领导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答复代表、委员。答复的同时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意见表须填写完整、规范),由代表、委员将面复情况直接反馈给区人大人事代表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全部建议、提案须在6月底前办复完毕。各承办单位收到的建议或提案,确系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有疑异的,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日内退回区政府办公室,并书面说明情况,不得擅自拖压或转交,以免延误办理时限。在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人事代表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7220589;区人大人事代表室:7220178;区政协提案委员会:7211679)。
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人大人事代表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以此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并将办理时限、质量、面复情况、满意率、总结等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答复格式(略)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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