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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宾阳县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价费[2006]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宾阳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制定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为确保你县公安部门核发门牌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我区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203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县公安部门收取的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门牌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专项用于制作、运输和安装门牌,不得挪作他用。请收费单位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0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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