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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隆府办发[2006]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隆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括四项内容:
  (一)全部免除全县所有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按照中央、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要求,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投入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向边远贫困学校进行适当倾斜的原则;
  (五)坚持学生就近入学和有序流动的原则;
  (六) 坚持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均衡、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步骤

  第四条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免除在全县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

  第五条 到2007年,实现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简称“一免一补”)。
  全面排除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前年度累计未改造危房和当年新增危房。

  第六条 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同时,县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8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市定基本标准,同时扩大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

  第七条 2009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市级)财政按8:2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力争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并力争实现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免费教育。

  第八条 2010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承担。

  第十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核定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免作业本费和住宿费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其中,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和县财政按2:1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继续按照现行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以确保全县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免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等,按资金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免费教科书资金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按财政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十七条 其他各项资金中应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至县财政开设的农村义务教育专户,县财政将经费直接核拨到县教委,县教委再将经费核拨到各农村中小学校;由县财政承担的各项资金,由县财政拨付给县教委或上划到市财政,县教委将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直接拨付到各学校。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2006年起,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将农村中小学所需各项经费(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支出预算和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预算等)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由县教委汇总编报县财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第十九条 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有效、规范、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县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既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又要保证其他各类教育经费达到法定增长,确保改革后全县各类教育的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教育投入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杂费后,要对相关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全县学校只能按“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成立武隆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和投入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准将建立新机制的资金用于还债,不能将补助免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和教职工福利。县财政、教育、物价、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与使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开始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武隆县财政局、武隆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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