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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年检调整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滨政办发[200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年检调整事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滨州市年检调整事项
一、保留的年检事项目录(26项)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年度检验设立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审检周期:一年审检时限:每年1月至4月审检办法:由过去单一书面年检改为分类年检、预约年检、上门年检和网上年检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收费情况:按规定标准收费,每户企业收取50元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滨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设立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审检周期:一年
审检时限:每年第一季度
承诺时限:缩短为两天
收费情况:取消收费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滨州市卫生局
3.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复核设立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审检周期:延长为两年审检时限:复验期期满前30日办理时限: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规定为30个工作日,现缩短为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取消收费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4.医疗机构资格校验
设立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审检周期: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
审检时限:校验期期满前3个月
办理时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30个工作日,现缩短为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按规定标准收费,101-500张床位者500元,100张床位以下者200元,不设床位者100元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设立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审检周期:延长为两年
审检时限:复核期期满前1个月
确认方式:盖章确认,并取消二次许可性质的换证,只做定期复核
收费情况:取消收费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6.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
设立依据:省卫生厅《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审检周期:一年
审检时限:每年5月1日以前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劳动用工年检
设立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审检周期:一年
审检办法:由直接检查改为书面审查和网上审查
审检时限:按省厅统一要求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滨州市农机局
8.农业机械年检
设立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审检周期:一年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审检时限:每年3-5月
收费情况:按规定标准收取。拖拉机人工检验费30元燉台次(鲁价费发[2005]53号
办公方式:由零散检验改为在各乡(镇)设点,现场办公,集中检验
滨州市旅游局
9.旅行社业务年检
设立依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
审检周期:一年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审检时限:按省局统一要求
申报方式:由送达申报改为送达或邮寄申报
审检办法:由书面年检改为网上年检
确认方式:盖章确认并进行媒体公告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公方式:由原来在部门办理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滨州市公安局
10.机动车定期检验
设立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审检周期:取消一年一检,按车种定周期。①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③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④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⑤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审检办法:取消年审,改为定期审验,具体业务由市、县办理;取消定点检测,实行社会化运作,由车辆所有者自由选择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收费情况:按规定标准收取。①汽车:每车每次100元;②除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每车每次60元
11.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
设立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审验周期: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分6年、10年和长期3个周期,在驾驶证有效期内不参加审验,只在周期换证时审验
审验时限:即时办理
审验办法:取消指定医疗机构查体,改为自由选择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查体收费情况:按规定标准收取,驾驶员定期审验费为10元燉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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