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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审计机关查处税款等收入缴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部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函[2006]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查处税款等收入缴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28号)第六条中“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库的税、费、金,审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的,各征收单位均不得自行计算加收滞纳”规定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该规定停止执行后,市局将对审计机关查补被审计单位应缴的税、费、金的滞纳金问题另行制发操作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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