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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合财建[2006]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2006-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促进我市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建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发展“农家店”。

  (二)扶持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具有明显的引导和示范效应。

  (三)专款专用原则。对列入项目补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拨付到实施主体,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补助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凡在我市各乡镇、行政村新建或改造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包括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农家店”),符合“农家店”发展要求且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连锁企业和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作所必需的其它开支。

  第四条 项目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在县城或中心乡镇新建、改造日用消费品、农资配送中心或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凡仓储(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配送商品品种3大类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配送商品品种3大类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4万元的补助。

  (二)对企业新建或改造的乡级日用消费品连锁店,每个补助3000元;村级日用消费品店,每个补助4000元。

  (三)对企业新建或改造的乡级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每个补助1500元;村级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每个补助2000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申报项目补助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项目所在地、总投资额、经营面积、年销售额等;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农家店验收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验收标准,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要求与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第三章之规定,将所需申报材料报县、区商务部门,县、区商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市商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负责对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停拨或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其他机构
200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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