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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劳社培发[2006]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2006-05-0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调动持有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中的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已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现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转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继续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享受免交报名费、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费的待遇。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补贴标准、程序和审核办法参照就业转失业人员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城镇职工参加转岗转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效果进行补贴的原则,采用先培训后报销的办法补贴。国有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本企业转岗转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年度申报工作。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比照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国有企业城镇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申报审批程序: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就业证明、培训机构出据的收费发票,向本企业劳资部门提出书面补贴申请。企业劳资部门对职工个人申请进行核实、审核后,编制报销花名册,连同上述材料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名称、帐号,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报销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销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下达批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规定,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帐户。企业将培训补贴按照实际报销额发给职工本人。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市鼓励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帮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尽快就业、再就业。加强对区县和各类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对未完成培训任务、培训质量低、就业率低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资格。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调整职业培训补贴预算。严格按照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教学情况的督察,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记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数量等情况,确保培训质量。

  六、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的核实力度,加强资金的审核、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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