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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北华大学收取艺术专业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综函[2006]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华大学:
你校《关于收取专业加试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艺术类专业的特殊性和承担艺术专业考试,为保证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收费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向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费20元/生、次,初试费80元/生、次,复试费100生/生、次。
二、收费需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收费须专项用于艺术类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试行一年。
此复。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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