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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转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和扶持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府办[200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0 | 生效日期:2006-01-10 |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人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转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和扶持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2]24号)第三点作如下修改:
“三、对新办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实行减免规费优惠。减半收取建设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厂区内非生产附属建筑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减半收取;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按收费下限的30%收取;三年内免收企业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按省定最低标准的50%(即摩托车及零部件销售额的0.5‰)计征堤围防护费;企业调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需在江门市区入户的,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参照江府办[2002]24号文件制定的政策,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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