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6]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2006-05-01
 

各有关单位:
  《阜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

  阜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经营性收入、勤工俭学收入、上级业务部门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 阜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每年年初向社会及执行单位公布。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内容为: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 (包括用部分非财政性资金拼盘项目),安排的设备购置大额消耗、专项工程和服务性支出等项目。
  ㈠设备类:包括交通工具、现代化办公设备、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㈡大额消耗类:包括办公用品、实物消耗、车辆消耗;㈢服务类:包括会议服务、印刷服务;㈣专项工程类:包括各类专项工程含(各类维修项目)㈤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采购的项目。

  第八条 采购人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交由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经市政府或采购部门批准,采购未纳入本市集中采购目录中,但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之外,批准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三)自行采购,是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自己组织开展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条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一)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公告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一次不得更改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向一个唯一的或者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提前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招标文件应当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二)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政府采购招标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三)评标过程应当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人、公证人签名。
  (四)评标完成后,由招标人根据评委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定标后,由市政府采购招标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三方或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获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
  (六)招标机构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中心应当对委托的重大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第十八条 采购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中心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进行验收。验收单位应当签署验收意见。采购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和价款结算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办理。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阜康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阜财库字[2005]9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在采购结束单位验收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国库统一向供应商付款。
  (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单位将采购资金全额打入采购管理办公室账户内,在采购结束单位验收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向供应商付款。
  (三)对于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单位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四)对于采购资金不到位,原则上不批准采购,但属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公告费、公证费、委托费、招投标管理费等按采购项目谁结算谁付款的原则,统一列入采购单位的采购费用中核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四) 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市财政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 办公室接到市财政局的通知后,应当责令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采购或招标无效,财政部门不予核拨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并在媒体曝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四)未经批准自行委托或委托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的;(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六)开标后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七)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八)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在媒体上曝光;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七)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拒绝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九)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招标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或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在媒体上曝光;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业务的;(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四)拒绝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一)招标文件的内容;(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 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代理本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