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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宝府[2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6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宝安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宝安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2001]21号和宝安区政府印发的《宝安区区级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实施细则》(深宝府[200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和资金数额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将在批复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明确。在年初部门预算尚未批复前,需支付的项目,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专项处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统称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及纳入专户管理的各类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采用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中各方分担的资金额,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分别将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集中到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统一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九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的程序
(一)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填写《宝安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提交给区财政局预算科。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区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宝安区政府采购申请表、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发或确认的中标(采购)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的发货票(原件和复印件)、供应商银行帐户证明及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区财政局预算科负责审核采购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审核后的《宝安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宝安区政府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供应商银行帐户证明等资料送交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
(三)支付。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根据区财政局预算科报送的《宝安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有关采购文件和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代理银行必须根据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开具的支付令及时足额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条 对于采购合同中履约时间较长或者采购资金量较大,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制定资金分期划拨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和采购单位补足。其中属于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需由区财政拨款补足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属于拼盘项目的,按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分担比例分别划回区级国库和单位经费帐户;属于合同尾款和需结转的资金,办理有关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手续。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发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区级收入,年终缴入区级国库。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要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宝安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与代理银行、采购单位之间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加强日常帐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将取消该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需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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