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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徐财办[2006]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2006-05-18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切实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徐州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徐州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徐州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八次全会和市纪委九次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特制定徐州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一方面是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不正当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是大量存在游离于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范围之外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两个方面都是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所在。

  商业贿赂不仅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且破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在治理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治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财政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谋划、有序推进”的指导原则,既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又要深入研究探索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强化监督管理的措施;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和规范政府采购、产权转让行为的长效机制,统筹考虑,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把专项治理工作推向深入。

  财政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任务是: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摸清财政管理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重点查出在采购活动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从业意识;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着重严肃政府采购和产权转让活动,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三、治理范围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求,财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是治理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两个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治理工作是会同国资委、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组织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案件,组织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治理专项工作将分为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调研摸底阶段。4月下旬到5月底,为调研摸底阶段。目的是摸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的表现形式、方法手段等,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的采购和产权转让活动,掌握财政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调研将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座谈调研,邀请部分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中标供应商等就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中商业贿赂概念、具体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二是书面调研,制定详细的调研提纲,印发给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进行书面调研;三是基层调研,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成调研组到县区进行实地调研,认真帮助基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6-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该阶段主要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省纪委八次全会和市纪委九次全会精神等,对照检查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从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财政管理不规范、是否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采购和产权转让行为,以及在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3、整改查处阶段。9-10月为整改阶段。一是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办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投资评审、工程建设等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和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4、建章立制阶段。11-12月为建章立制阶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查自纠和整改查处工作,认真研究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健全治理贿赂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全面将采购和产权转让行为纳入规范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大内部管理,严格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体系。

  五、主要措施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市财政局已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葛维琴任组长,副局长盛廷建、纪检组长尹培鸿任副组长,副局长盛廷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市局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

  2、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为发现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将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并不定期编辑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简报,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举报和通报制度。

  3、完善商业贿赂惩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4、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现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结合起来。一是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将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编制制度改革,严格和强化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确保各级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改革各项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从源头上遏止商业性贿赂支出行为。二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管理上,要针对政府采购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受理制度,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大力推进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要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5、完善产权交易制度,配合国资委开展治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财务制度改革工作,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管理,规范收支财务行为;研究制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有关产权转让的财务管理,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克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坐支行为;查处在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6、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商业道德和市场交易行为监管。要监督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积极研究治理工作的方案和对策,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杜绝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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