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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6]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06-02-01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解决我省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问题的函》(浙公函〔2005〕11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强制戒毒费标准:三个月4500元(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卫生消毒费、检查治疗费、监护费、戒毒药品费、戒毒辅助药品材料费等)。戒毒期超过三个月的,每延长一天,加收30元。
二、核定收容教育生活费标准:每天7元(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等)。
三、行政监管场所在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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