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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临时接电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服[2005]3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安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临时接电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价管字[2005]14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规定:“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据此,临时电力用户可根据自己实际用电需要,申请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的临时用电,供电企业应予接受。超过约定期限的,费用退还比例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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