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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滨政办发[2005]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优待工作,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了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规定按标准足额发放。同时,认真落实《兵役法》赋予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责任。这对于巩固国防、巩固我市双拥工作的大好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三提五统”和农业税的取消,优抚对象优待金的发放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优待金的筹集上遇到了诸多困难。为确保我市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的优待工作报告如下:
一、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巩固国防、稳定军心、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认识做好优待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赋予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责任。
二、将优待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从今年起,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类优抚对象所需优待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把该项资金落到实处。
三、各县(区)、乡(镇)民政部门要按照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结合本县(区)、乡(镇)实际,及时将每年所需各类优待金的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将其列入预算。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标准及时向优抚对象兑现,确保广大优抚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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